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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

哪些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

一、哪些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

哪些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属于“一裁终局”的裁决的范围: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并规定,上述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条文引用: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本条的理解需要注意

适用“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这条,要注意前提条件:针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争议。也就是,如果劳动仲裁的结果虽然涉及的标的很低,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但是,如果涉及的是违约金,生活困难救济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者其他的不属于条文规定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则不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

廊坊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

另外,很多仲裁委作出裁决时不会写明,该裁决为一裁终局,而写为:“双

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某法院起诉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委的写法不会影响“一裁终局”的裁决的效力,也就是,其效力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仲裁委所赋予的效力。

三、一裁终局的裁决其效力是怎样的?是裁决一经仲裁委盖章即生效,没有救济的途径吗?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如果不服,可以在15日以内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如果不服,可以在30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如裁决不具备以下情形,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中级法院将会维持裁决的效力。

法律条文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一裁终局”裁决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于涉及标的额较小,且和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等基本法律权利,要尽快解决,减少法律程序,尽快恢复劳动者被侵犯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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