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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有关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人事争议主要是指公务员或参公人员与所在单位因一些聘用、录用、福利待遇等内容发生的争议。由于这类人是不受《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的,因此在进行仲裁的时候具体的管辖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下面,本站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有关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的内容。

有关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指定管辖,一般是指上级机构按照某种规则指定某一下级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即上级法院是采用民事裁定的方式来实现指定管辖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上级与下级的划分,自然也就不存在能作出指定行为的主体,因此人事争议仲裁之管辖中不应当存在指定管辖。

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行使。依法行使管辖权包括依法与符合人事争议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委、仲裁庭和仲裁员职责的前提下行使。依法行使管辖权还包括着在管辖权范围内,正确行使管辖权限,不减少也不扩张管辖范围;符合管辖范围的不推诿、不扯皮、不得拖延;不符合管辖范围的不隐瞒,诚恳地向申请人解释清楚,有效地切实做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各方面工作,减少当事人的申请之累。设在级别高人事主管部门内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提审或者以“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其他应该由省(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人事争议”为由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内容。通常情况下,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是不存在指定管辖的,一般就是在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当然要是单位的级别高的话,那么仲裁委员会的级别也会适当提高。本站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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