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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

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是劳动者对应月份实际发放工资,不含以下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因劳动者工作业绩而随机发放的效益工资、提成等;
(三)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四)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但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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