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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XX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起诉人:上海XX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XX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投资人:谢XX,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8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上海XX厂的起诉状。

2017年8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补正材料。

起诉人上海XX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起诉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梁XX支付起诉人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费19,170.20元。

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XX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起诉人替XX公司加工塑料模具。

现起诉人已按约定完成加工,并将产品交付XX公司,但XX公司一直未支付加工费。

后经起诉人多次催款,被起诉人梁XX于2017年6月2日出具承诺书并加盖XX公司公章,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加工款,但两被起诉人至今仍未支付。

故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

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起诉人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起诉人提供的送货单、企业信息公示报告亦不足以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上海XX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施XX

审判员凌吕华

审判员宋向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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