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劳动工伤 >高温补贴 >

湖北省劳动法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

湖北省劳动法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

在夏季的工作大家都知道最经常受到天气的困扰,夏季天气炎热,许多户外的工作着经常需要顶着高温进行在做作业,所以为了保障各个劳动者的权益以及安全,我国发布了新的政策规定关于每个省份的高温补贴的标准内容,所以在湖北省劳动法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

湖北省劳动法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

湖北省高温补贴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安监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国税局、地税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为12元/天,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2017年湖北省高温补贴标准尚未作出调整规定,因此参照该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高温天气作业有哪些具体规定?

根据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 89号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湖北省劳动法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对于此劳动法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将温度降低至33摄氏度的工作环境温度的话,在超过35摄氏度环境工作的劳动者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所以高温补贴的,湖北省的标准是在每天12元的,已经是还不错的标准了,具体的规定大家可以在本站继续了解。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gongshang/gaowenbutie/x65vz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