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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拆迁安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拆迁纠纷拆迁安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拆迁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交易的,因此,在限制交易起进行安置房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从法律上来说,安置房所有权还是属于原房主。但是,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原房主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购房者已实际占有使用,之后又产生纠纷的,购房者可以诉请法院支持强制过户,如果房屋尚未交付,出售一方违约的,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好了,关于这个问题就为大家解答到这里。了解更多信息,请搜索本站咨询张瑞建律师。

房屋拆迁纠纷拆迁安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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