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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房东注意事项有哪些

房屋租赁房东注意事项有哪些

房屋租赁房东注意事项有哪些

房屋出租一直是很容易出纠纷的问题,房屋租赁过程中,不仅租客要注意很多,房东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关于房屋租赁房东注意事项的知识。

一、房屋租赁房东注意事项:

首先,房屋出租人应为房屋所有人,因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享有该房屋的收益权。如果是受房屋所有人(房屋产权人)的委托代其出租房屋的,应出具房主的书面委托书;如果是转租,则应当事先征得房主的书面同意,否则,非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即为无效,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将已购公房出租,且未办理产权证,房主可以从单位开具相关证明。

其次,由于购房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应将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上缴。但目前按有关规定,暂时仍是按私房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再次,房屋有下列问题就不能出租,否则即是违法租房。

(一)凡新建住宅,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赁许可证的情况下房子不能出租;

(二)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子不能出租;

(三)产权共有的,在共有人意见不一致或产权权属有争议的房子不能出租;

(四)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不能出租;

(五)租用房管部门的公有住屋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房屋不能出租;

(六)未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现住的全部或部分房屋出租;

(七)已经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人权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出租;

(八)未经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或是私自建造的“无证房”不得出租;

(九)有倒塌危险的破旧房屋或临时建筑不准出租;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最后,出租房屋时对于承租人房东也应该慎重选择,例如有没有稳定的职业,有没有不良的嗜好等等。由于每个人的判定标准不同,且情况较为复杂,具体问题还想房东自己进行判断。

二、什么时候房东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出租之后,承租人便享有了房屋的使用权,是不是就意味着房东对房子的使用没有任何过问的权利呢?当然不是。事实上,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房屋出租,房东一定要拥有房产权,并且要合乎法律规定,不得有欺骗租客的行为。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本站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根据你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切实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标签: 房东 租赁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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