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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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