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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和约定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和约定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
1、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3、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4、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6、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7、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9、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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