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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政策工作暂行规定

煤炭工业部政策工作暂行规定

煤炭工业部政策工作暂行规定

煤炭工业部政策工作暂行规定

为加强政策工作,使政策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政策工作在发展煤炭工业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4-05-09

实施时间:1994-05-09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工作,使政策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政策工作在发展煤炭工业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策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政策工作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提出政策。

(三)发布与组织实施政策。

(四)调查了解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奖励在政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有关政策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部对政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部门、分级负责。

(一)部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煤炭工业政策工业,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提出部政策工作规划,编制部年度政策工作计划。经部批准后实施。

2、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煤炭工业的方针、政策,组织研究,提出煤炭行业有关全局性、综合性的政策建议。

3、负责重点政策课题研究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组织煤炭部重大方针政策发布前分析论证工作。

5、负责组织煤炭部主要政策的发布工作。

6、负责部政策研究成果的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工作。

7、负责煤炭工业政策工作网络的建设及协调工作。

8、负责煤炭行业重要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收集、分析工作。

9、组织煤炭工业政策工作经验交流。

10、负责与有关部委协调涉及煤炭工业的政策。

11、部领导交办的其他政策性工作。

(二)部机关各司局政策工作职责:

1、根据部政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制定本部门政策工作计划。

2、组织专业性的政策研究,向部提供政策建议。

3、组织专业性政策的实施,收集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有关修改完善政策的建议。

第二章 政策研究

第四条 煤炭部政策研究领导小组统一决定和协调解决煤炭工业政策研究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煤炭部每两年发布一次政策研究要点和计划。

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研究单位、企业和研究人员可根据“部政策研究要点”及自身研究条件,制定研究工作计划,凡需由部批准立项的研究课题,有关单位要向部提出立项申请。

第六条 政策研究课题立项的基本条件:

1、研究课题应对煤炭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研究课题应是煤炭工业急需解决的政策性问题。

3、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研究方法科学、先进。

4、有能够承担课题任务的课题负责人和研究人员。

第七条 凡属有关煤炭工业发展全局的政策研究重大课题,由政策法规司组织审查同意后,经部批准立项。

其他需由部出面组织研究的课题,经政策法规司同意后立项。

部机关各司局在业务工作范围内的课题自行确定,报政策法规司备案。

第八条 鼓励各单位或个人自行组织煤炭工业有关政策问题的研究。

第九条 煤炭部政策研究经费,专款专用。部机关各司局和有关单位自有的政策研究经费自行决定使用。

第十条 部定期对优秀研究成果进行奖励。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优秀成果奖。具体审报、评审及奖励办法由政策法规司另行规定。

第三章 政策的确定与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 在政策决策前,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政策建议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二条 需由国家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全局或其他行业有影响的煤炭工业方针、政策,需要由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部长签发,报请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煤炭工业其他重要方针、政策,需由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部长或副部长签发,以部文下发。

第十四条 报请中央、国务院批准及煤炭部发布的综合性及重大的方针、政策,由政策法规司承办;其他方面的方针政策由有关司局承办,政策法规司会签。

第十五条 政策发布后,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实施,并及时将贯彻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执行中如需要修改,需报政策批准部门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煤炭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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