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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成套设备工作暂行办法

煤炭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成套设备工作暂行办法

煤炭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成套设备工作暂行办法

煤炭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成套设备工作暂行办法

为适应煤炭工业扩大再生产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煤炭建设项目的物资需求,确保国家煤炭建设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创造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4-01-10

实施时间:1994-01-1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设备成套工作是基本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坚持设备成套供应有利于充分发挥煤炭工业的群体优势,在设备成套订货中可以保证质量、控制价格、按时交货、改善服务,维护煤炭行业的正当权益。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用招标等形式,引入竞争机制,做到合理采购,同时要防止采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腐败现象,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完善设备成套工作。

为适应煤炭工业扩大再生产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煤炭建设项目的物资需求,确保国家煤炭建设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创造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煤炭设备成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为煤炭基本建设服务为宗旨,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做到采购的产品质量优良,价格合理,交货及时,真正有效地使用投资。

第二条 使用用国家投资建设的煤炭项目坚持实行按项目成套、按项目管理。“中煤设备成套总公司”负责组织煤炭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工作。

第三条 成套部门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项目设备成套工作的代表,为项目法人服务,对项目法人负责。

第四条 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内的煤炭项目原则上都要通过成套组织设备供应,其各单项工程设计内的机电产品,均属设备成套供应范围(成套项目设备供应目录见附录一)。项目内需要进口的设备,成套部门要组织项目单位统一向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第五条 成套设备分交订货时对大型设备或批量大的长线机电产品要采用招标、议标的方式,择优选购(成套设备招标目录见附件二)。

第六条 煤炭设备成套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方针、政策及有关财经纪律的规定。

第二章 设备成套工作分工

第七条 要坚持、完善煤炭工业多年已形成的成套管理体制。中煤设备成套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是煤炭工业部(以下简称部)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的直属公司。它既承担组织煤炭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工作,又受主管部门委托负有对煤炭建设项目设备成套进行归口管理的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成套设备资源,依照建设项目批准设计中所列机电设备目录,按国家规定的设备品种范围商有关部门落实供货。

2、组织成套项目设备分交订货。按照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实际进度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大型设备预安排和年度设备分交、订货,实现按质、按量、按议定合理价格、按时供货。

3、按批准的设计要求组织新产品订货和参加新产品的试验和鉴定。

4、参加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概算调整、决算审查,对建设项目成套设备价格调整、超概算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出说明。

5、负责协调、处理成套设备供应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合理纠纷。平衡调剂建设项目的积压设备,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投资效益。

6、受项目法人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主要设备的招标、议标、专家论证等工作。

7、提供煤炭成套设备的技术、经济咨询服务,组织煤炭成套设备业务和技术培训。

8、组织大型设备的监造、中检、协调等工作。重点参与大型设备的安装调试。

9、了解项目进度,解决设备成套中的问题。

10、项目法人委托办理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八条 省(区)煤炭成套单位的职责是:

1、参与本省(区)建设项目预审。

2、审查所担负建设项目编报的成套设备总体分交和年度分交资料。

3、组织建设和设计单位参加分交订货,并按时做好订货总结,为建设单位处理合同未尽事宜。

4、负责协调省(区)内订货产品的合同纠纷、质量事故、设备催交等工作。

5、负责所担负煤炭建设项目成立设备管理、积压设备的调剂。参与主要设备到货验收、安装调试期间的现场服务。

6、了解本省(区)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协助解决设备成套中的问题。

7、承接总公司或项目法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建设单位的职责是:

1、编制成套设备分交订货资料,按委托协议内容及成套设备供应的规定,及时准确编制总体分交资料、大型设备预安排计划、年度设备计划和设备订货合同。

2、负责建设项目设计内所有机电产品的设备成套,并做好订货总结。

3、负责本单位成套设备催交调度,深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成套设备供应中发生的问题。

4、负责本单位成套设备到货验收、保管、维护等工作。

5、对因设计修改等原因造成的设备积压,负责及时平衡调剂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负责对建设项目设备概算超、降的分析说明。

第十条 设计单位的职责是:

1、设计单位应提出先进的、合理的机电设备。机电设备器材目录所列机电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订货条件要求,提供必要的订货图纸等资料。

2、按照设备选型原则,应选用国家定型机电产品,未经国家主管部门鉴定的机电产品不得选用。

3、设计单位不能指定标准定型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不能与生产厂家直接签订设备供货合同和协议。

4、设计单位对依据批准设计已订货、到货的设备不允许修改变更,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修改变更时,应按程序报批并提出妥善处理已订货、到货的设备的处理意见。

第三章 成套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确立后,项目法人应与总公司签订成立协议。项目法人选择外部成套单位时,应经总公司认可,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所需成套设备在第一次分交前,由建设单位编制单项工程总体分交资料(包括需要进口的设备),经省(区)计划和成套部门会审后,送总公司。

第十三条 经总体分交后的成套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按年度需要,分批编制设备年度计划。

建设单位需要利用永久设备施工、或制造周期长的大型设备,可编制设备预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投产前一年的第一批年度设备计划中,按规定的投产标准,所需主要设备(包括综采、高档普采设备)必须全部填报,其它机电产品亦需在该订货年度内的设备计划中填报,以保证投产项目所需机电设备资源可靠、并具有足够的制造、运输时间。

第十五条 在编制设备计划时,应由项目法人单位主管领导组织供应、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及设计单位认真审核,并尽量利用库存的基本建设成套设备,防止发生新的积压浪费。

第十六条 成套设备订货合同应严密、准确,对大型设备和技术复杂的设备应加技术合同附件。所有合同和附件均需加盖项目单位成套审核章和成套部门审核章或鉴证章。

第十七条 成套设备订货要采取招标、议标择优选厂订货。如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时,由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对信誉不好的厂家及其产品,不应订货。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采用新产品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总公司按批准新产品的技术条件,会同设备主管部门安排试制、鉴定、定点生产。

第十九条 成套项目订货的设备或选定的供货单位要达到:质量可靠、配套完整、交货及时、价格合理、国家定点、具备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下井证)和煤炭安全标志(MA),在设备订货中要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封锁,择优选购。

第二十条 设备订货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对已订、到货设备建设单位有权拒绝设计变更。因计划调整或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修改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须经原批准设计部门同意方能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成套项目需要进口的设备,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型号、数量和相应的年度计划、设备安装进度,按照外汇来源渠道申办进口。

凡使用外资的进口设备,由外资主管部门审批。

凡使用调剂外汇的进口设备,由主管部门审批(包括设备进口计划、标书等)。

项目中的进口设备是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为保证成套工作的整体性、连续性,搞好国内外配套设备的衔接,成套项目的各类进口设备都要纳入成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概算调整时,总公司要认真进行设备合格审核、鉴证,对设备概算超、降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第二十三条 经供需双方同意,主要、关键设备在订货合同中必须根据功能保证值,规定设备考核期、保证期及质量保证金办法。质量保证金按设备价格的5~10%预留,在保证期满内不出现质量问题时,质量保证金方可支付。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成套设备的验收保管要有专人负责。到货后要依照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及时验收。大型设备、主要设备要会同机电安装、设计单位及生产厂共同验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并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四章 成套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煤炭成套项目的设备成套按国家规定实行有偿服务。成套业务费收取和使用按(84)机成联字第252号和(85)煤供字第486号文件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成套部门和有关单位,凡违反本办法,导致质量、价格、交货等方面出现问题,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有关实施细则,责成总公司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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