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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实施细则

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实施细则

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实施细则

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实施细则

经国务院批准,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实行系统统筹。为切实落实统筹工作,根据(88)邮部字261号文件印发的《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办法》(以下简称《统筹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89-02-20

实施时间:1989-01-01

时 效  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统筹的组织管理

(一)全国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的统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全国邮电企业离退休的统筹费用,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各总公司等部直属企业为核算单位对部结算;各邮电管理局、各总公司等部直属企业对下属企业的统筹结算办法,自行研究制定。

(二)部成立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办公室,设在劳动工资司,负责统筹费用的结算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监察检查的职责。部要在银行建立统筹专户,各邮电管理局、总公司等也要相应建立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统筹各项管理工作。地、州、市局可根据工作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员,县局一般不设专职人员。

(三)统筹后,离退休职工的管理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继续加强领导,共同配合,做好离退休职工的管理。

二、统筹范围和对象

(一)所有中央国营、地方国营邮电企业均属统筹范围,均应参加系统统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具备统筹条件,经过申请也可参加系统统筹。

(二)《统筹办法》规定的统筹对象系指参加本行业统筹单位中离休、退休的固定职工以及符合国发(1978)104号规定退职的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

(三)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凡不是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向地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的,亦属本办法统筹对象。

三、统筹项目

除《统筹办法》规定五项离退休费用之外,其它费用的开支暂不列入统筹费用之内,仍由原单位支付。医疗费按离退休金的5.5%计算。

四、统筹基金的提取和管理

(一)统筹基金按参加统筹范围职工的工资总额计提。工资总额的组成和具体内容,应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

(二)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中央国营邮电通信企业、工业企业、器材公司等单位,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7.1%计提;施工企业按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

(三)建立统筹报表。各级邮电企业均应认真填报《离退休费用统计表》,按月及时上报邮电管理局、总公司,作为邮电管理局、总公司汇总结算,编报计划的依据和检查的凭证。

(四)各单位应按规定要求编报“年度计划”和“年度决算”,分别于二月底前报送部劳动工资司。

(五)部对各邮电管理局、总公司等部直属各单位采用收支差额交拨的办法进行结算,即收大于支的差额上交部,支大于收的由部弥补差额,每年结算一次,结算期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于次年三月底前办理结交或弥补差额。

(六)应上交的差额逾期不交,每天加收滞纳金万分之二,滞纳金在本单位留利中列支。滞纳金收入应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七)统筹基金不征税。

(八)地方国营邮电企业统筹基金的提取和管理,由各管理局制定管理办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

五、本实施细则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六、凡参加系统统筹的单位,要严格按本实施细则执行,不得违反规定和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将追究领导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统筹费用的千分之一至三的罚款,在企业留利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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