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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2015-02-15

实施时间:2015-02-15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照申请人的考试、考核,执照的申请、受理、颁发与管理,以及执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民航局授权负责承办执照的最终审核、颁发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地区管理局授权负责承办本辖区执照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执照的注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培训和经历证明

第五条 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六条 执照岗位培训实施和管理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负责实施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为培训合格的人员签发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培训合格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合格证编号、培训人姓名、身份证号、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具体见附件一。

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第九条 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经历证明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条 申请人经历证明由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所属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者机场出具,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历证明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获得经历的起止时间和所具有的经历等,具体见附件二。

经历证明复印件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保存申请人岗位培训和实习情况的记录。

第三章 考试考核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执照前,申请人应当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并取得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取得执照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相应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可以分别单独提出,也可以一并提出。

第十六条 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 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理论考试大纲的制定与公布,负责组织理论考试题库的建立和更新工作,技能考试大纲和题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建立和更新。

第十八条 地区管理局根据申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情况,每半年组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考试频次。新建机场投入运行前,地区管理局可单独为其组织理论考试或技能考核。

第十九条 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或者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代其向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申请书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三。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向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发放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通知或者准考证,并在考试日期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者技能考核。多个考试申请人所在单位比较集中的,可以通过所在单位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持考试通知或者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四)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安排专人主持执照理论考试,安排检查员主持执照技能考核。

(五)主持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当如实判卷,记录考试考核成绩,填写考试结果并签字;主持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如实记录考核内容和成绩,填写考核结果并签字。

(六)主持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报告考试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

(七)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签发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节 理论考试

第二十条 执照理论考试时间为2小时。执照理论考试的试题在执照理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一条 执照理论考试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复制或者取走执照理论考试试卷;

(二)向其他申请人提供或者从其它不正当途径得到执照理论考试试卷的任一部分或者其复制件;

(三)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帮助进行答卷;

(四)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者全部理论考试;

(五)使用未经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

(六)其它违反考试规定或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主持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可以中止违反考场规则的申请人的考试,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决定取消违规申请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可取消其一年内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为理论考试合格。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并加盖所在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印章。电信人员所在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将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四条 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应当采用统一样式,包括考试类别、姓名、身份证号、考试日期、颁发日期、编号、有效期限等信息,并加盖民航地区管理局印章。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样式见附件四。

第二十五条 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公布后,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次考试参加考试人员清单、理论考试合格证颁发清单,连同申请人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申请书》、理论考试试卷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六条 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公布后,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理论考试成绩及考试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第三节 执照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条 执照技能考核,是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对申请人表现出的与所申请专业与岗位工作相关的判断、操作、处理能力进行的评估和测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参加执照技能考核,应当持有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执照技能考核前,负责考核的人员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项目。主持考核的电信检查员应当按照考核项目对申请人进行考核,逐项记录考核情况,并做出评定。

第三十条 执照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的考核标准评定,考核成绩在良(含)以上的,为执照技能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执照技能考核合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为其颁发技能考核合格证,并加盖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印章。电信人员所在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2年。

第三十二条 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内容应当包括:考核类别、姓名、身份证号、考核日期、颁发日期、编号、有效期限等信息,并加盖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印章。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样式见附件五。

第三十三条 执照技能考核成绩公布后,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次考核的地点、参加考核人员清单、技能考核合格证颁发清单,连同申请人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申请书》、技能考核项目及成绩和情况说明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为5年。

第三十四条 执照技能考核成绩公布后,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技能考核成绩清单和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执照申办程序

第一节 执照申请

第三十五条 符合《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执照申请。

第三十六条 执照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

第三十七条 执照申请材料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网上提交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规则》的要求,完成相关的执照培训、岗位经历、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以下简称“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具体见附件六;

(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六)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七)经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八)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一般提供复印件,采用网上申报受理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提交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采用提交复印件方式的,其尺寸应当为A4规格,一式两份;提交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的,文件尺寸应当为A4规格,采用PDF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2MB;电子照片应当采用JPG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200KB。

通过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单位应当对原件进行核对,个人单独提交申请材料的,管理局应当予以核对,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在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时出示原件。第二节 受理与颁发

第四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在收到执照申请材料后,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并做出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四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则》规定的时限内,对照申请表中的项目逐一审查,主要包括:

(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对申请人所填姓名、出生日期等进行比较,证实申请人身份;

(二)核实申请人学历背景、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三)审查申请人在培训机构所进行的培训项目,确定合格证的有效性;

(四)检查申请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成绩,确定是否达到要求,以及合格证的有效期;

(五)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规则》中的经历要求。

第四十二条 审查完成后,由审查人在执照申请表上填写初审结论,并由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或其授权的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地区管理局从受理到完成初审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完成对执照申请的审查后,应当将申请人名单和初审意见报民航局审批。对于依《规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说明。

同时,由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执照申请材料的书面或电子文本报送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在收到上报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在《规则》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最终审核,并由民航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颁发。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电信人员执照颁发的具体事宜。

第四十六条 电信人员获得执照后,其所在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为其建立《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技术档案》)。《电信人员技术档案》除记录电信人员基本资料,获得执照前培训、考试、考核和经历情况外,还应持续记录电信人员在岗培训经历和在岗工作情况,并保持记录的连续和完整。第三节 执照及其使用

第四十七条 电信人员使用统一的电信人员执照。

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信人员执照式样和技术标准,统一制作和管理电信人员执照。

第四十八条 电信人员执照外部有航徽图案标志,中文“中国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字样。

第四十九条 电信人员执照编号采用持有人身份证号码。

第五十条 电信人员执照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中国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中、英文字样;

(二)执照编号;

(三)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地区及工作单位;

(四)签发机关;

(五)颁发日期;

(六)执照专业和岗位;

(七)执照签注信息;

(八)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电信人员从事执照载明的岗位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电信人员执照或者将执照保存在岗位所在单位。

第五十二条 电信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照,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防止遗失或损坏。

第五十三条 电信人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执照时应当提交补发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出具的电信人员执照遗失证明,并同时向地区管理局提供遗失执照复印件,不能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遗失执照载明的信息,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执照。第四节 执照签注与基本信息变更

第五十四条 持照人可以在现有执照的基础上申请增加或者变更专业类别签注和岗位签注,以及申请变更执照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条 变更或增加专业类别签注是指持照人申请的新的岗位超出了原执照载明的专业类别的,执照持有人应当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专业类别签注。

第五十六条 变更或增加岗位签注是指持照人申请的新的岗位未超出原执照载明的专业类别的,执照持有人应当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签注。

第五十七条 专业类别签注变更或增加由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批准,岗位签注变更或增加、执照基本信息变更由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 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

第五十九条 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的持照人应当按《规则》的要求,完成相关专业的执照培训、岗位经历、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条 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

(二)原执照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有效的相应执照专业签注的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有效的相应执照专业签注的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出具的符合该专业签注经历要求的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六)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件。

第六十一条 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类别签注,不涉及执照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签注申请表》(以下简称“岗位签注申请表”),详见附件七。

第六十二条 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类别签注的持照人应当按《规则》的要求,完成相关岗位的执照培训、岗位经历、技能考核,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 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类别签注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岗位签注申请表;

(二)原执照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有效的相应执照岗位签注的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四)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出具的符合该岗位签注经历要求的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五)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件。

第六十四条 申请变更或者增加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的执照受理与颁发程序办理。

第六十五条 申请变更或者增加执照岗位签注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同意变更、增加执照岗位签注的决定,并上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审查。

地区管理局从受理到完成审核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十六条 持照人执照基本信息变更时,应当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执照变更基本信息申请样式详见附件八。

第六十七条 持照人要求在执照上更改姓名的,应当提交证明姓名更改的户口簿或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更改证明。

第六十八条 持照人要求更改其他基本信息的,应提交相应的基本情况变更证明文件。

第六十九条 执照基本信息变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变更。需要换发的,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换发。第五节 执照注册与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持照人应当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进行定期注册。

第七十一条 持照人进行定期注册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下列注册材料:

(一)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培训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近期经历证明;

(三)所在单位知识和技能考核情况。

第七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的执照注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执照注册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予以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七十三条 持照人工作单位跨地区变更时,应当到变更后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重新注册,办理相关的执照档案转移,完成重新注册后方可上岗。

接收持照人执照档案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持照人工作单位跨地区变更情况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

持照人工作单位跨地区变更时的重新注册只需提交执照复印件,并且不影响其注册有效期。

第七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电信人员定期注册的情况进行执照注册检查,执照注册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七十五条 执照注册检查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持照人的技能考核;

(二)对持照人技术档案的审查;

(三)对持照人近期经历的核实。

技能考核由检查员实施,并在执照记录页中签字。

第七十六条 执照注册检查未通过的申请人,地区管理局应当暂停其执照权利,并责令其按照增加或变更岗位类别签注程序重新办理岗位签注。同时,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注册检查情况,增加对申请人所在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持照人员检查的比例。

第七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每年的执照注册情况上报民航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1日下发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I-TM-2010-01)同时废止。

第七十九条 按原执照管理程序颁发的执照继续有效,但应按本办法进行注册。

第八十条 电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电信人员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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