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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聘用与管理办法

民航局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聘用与管理办法

民航局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聘用与管理办法

民航局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聘用与管理办法

为规范民航局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在民航应急工作中的作用,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2013-07-16

实施时间:2013-07-16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局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组在民航应急工作中的作用,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是为民航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为民航局应对或参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持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接受民航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局应急办”)的委派,参与起草民航应急工作的政策、规章、标准、规划、预案及其他重要文件;参与研究民航应急工作重大问题与重要课题;为民航管理部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调查、评估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助开展民航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等。

第四条 民航局应急办负责专家组的管理,主要包括:制定专家组工作制度与年度工作计划;办理专家的聘用、续聘与解聘等事宜;组织、指导专家履行工作职责;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相关培训。

第五条 专家组由民航局应急办根据工作需要,选聘航空安全管理、事故调查、民用航空法规、民航投资与财务管理、航空运输管理与市场服务、通用航空管理、飞行标准、客舱安全管理、航空医学、适航管理、机场应急救援、空中交通管理、通信导航、航空气象、空防安全管理、民航运行管理、宣传报道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熟悉国家及民航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三)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15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丰富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验。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和文字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七条 民航局应急办按照以下程序聘用应急管理专家:

(一)通过定向了解选择,接受民航各级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等方法产生意向聘用人选。

(二)通过对意向聘用人选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进行综合审查,并征求民航局有关业务部门和意向聘用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后产生待聘人选。

(三)向专家颁发聘用证书,并向民航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向专家所在单位通报。

第八条 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3年。期满后如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办理续聘前应征得专家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并再次进行综合审查。

第九条 专家应当充分发挥本人专业技术优势,广泛收集与民航应急工作相关的各种资料、信息,深入研究民航应急工作体系建设情况,积极提出改进民航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完成民航局应急办委派的工作任务,按时提交工作成果,并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一)按时参加相关会议或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受工作委派,或不能按时抵达工作地点时及时说明情况。

(二)未经民航局应急办批准,不得以专家组或受民航局应急办委派的名义开展工作或参加活动。

(三)保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信息。

(四)受民航局应急办委派开展工作时应随身携带委派函件和专家证书。

(五)完成民航局应急办委派的工作任务后应按要求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条 专家接受委派开展工作时,民航局应急办应当:

(一)明确工作任务要求。

(二)为专家完成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关费用与报酬。

(四)占用专家工作时间应预先征得专家所在单位的同意。

(五)保护专家的合法权益,不泄露专家意见的具体来源。

第十一条 遇有以下情况发生时,民航局应急办将解除对专家的聘用:

(一)专家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工作职责。

(二)专家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民航局应急办组织的相关会议、活动,或不接受工作任务委派。

(三)专家在聘任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四)专家所在单位要求中止对专家的聘用。

解除对专家的聘用时,民航局应急办应及时向民航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向专家所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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