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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

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合作,是探索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探索分散农业生产发展风险和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的有效途径,综合发挥银保服务“三农”的功能作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提出如下意见。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文       号:银监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2010-04-12

实施时间:2010-04-12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原则

(一)坚持立足“三农”、优化服务原则。针对“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特点,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合作机制创新,形成支农合力,为“三农”提供更多更好的信贷、保险服务。

(二)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原则。适应当地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特点和发展趋势,选择适宜的合作方式与合作内容,逐步拓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三)坚持风险可控、维护农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加强业务合作的风险监测、分析与控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严禁诱惑性、误导性、承诺性宣传,不得强制借款人购买保险,切实维护农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合作对象的利益诉求,平等协商,规范合作,切实提高合作的财务持续性与合作效果,实现合作共赢。

二、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内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考虑涉农保险对农业风险和农户人身风险的转移分散功能,在对农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时,可根据借款人的投保情况提高或降低其信用等级。

借款人从事农业生产标的保险已列入国家或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原则上应以投保情况作为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指标。投保情况较好的可将原评级结果适当上调,一般的可维持原结果,较差的要将原评级结果下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投保情况与评级结果挂钩机制。

(二)保险公司要不断提升保险在涉农借款人中的渗透度。鼓励各保险公司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扩大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渔业保险品种,积极开展农民家庭财产、农房、农机、农村小额贷款、借款人人身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有效提高保险在涉农借款人群中的覆盖度,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农业生产和涉农贷款的安全。

(三)鼓励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引导农村企业和农户等借款人为贷款的抵押财产,特别是经营的农业项目投保财产保险,鼓励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参保人身保险, 以增强借款人的风险应对能力和信贷资产保全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农村借款人的参保情况进行细致调查,在确认参保类别和参保比例后确定相应的贷款优惠条件。原则上,预期保险赔偿额占贷款额度的比例越高,贷款抵押担保要求应当越低,贷款利率也越优惠。其中,对抵押物已进行投保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发放贷款:对保险受益人设定为银行的,要适当降低抵押担保要求,实行相对优惠的贷款利率。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扩展涉农保险保单质押的范围和品种。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为质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约定将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列为可质押物,并探索扩大可质押的保单范围,尝试把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投资保险和分红保险等保单以及出口企业应收账款保单纳入可质押保单范围。其中以寿险保单质押的借款人与质押保单的投保人必须一致,其保险期限一般应超过两年且缴费已满两年。合理确定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保单质押贷款率原则上不得超过保单净现金退保金的75%,具体质押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保单质押期间,保险公司和借款人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单合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村保单质押贷款操作办法。要合理解决保险赔偿金与实际贷款损失数额的差额问题,赔偿金多余情况下应及时向受益人返还多余部分;赔偿金不足时应适当处置贷款抵(质)押物或由其他担保人代偿。

(五)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是以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银行贷款所致贷款银行的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开办初期,可以与抵押(担保)贷款相结合,针对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大额贷款需求,抵押不足的,由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条件成熟后,可逐步把保证保险推广至涉农企业以及农户,促进解决涉农贷款担保不足问题。各保险公司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涉农贷款类别或贷款主体设计相应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应建立相应的赔款划拨办法,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赔款扣划的相应内容。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导致贷款损失,保险公司应及时按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六)继续探索发展吸收银行和保险公司参与的多种形式或组合方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为便利农村融资和促进农业产业链条融合发展, 目前各地出现了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多类农村市场经济主体,因共同利益关系而参与的信用共同体,成为特殊的新型农村经济单元。

积极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共同倡导或参与建设农村信用共同体,引导发挥信用共同体的联合增信功能,促进形成政府政策性扶持资金投入、银行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保险公司提供涉农保险、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涉农部门提供综合服务保障的多方联动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在农村信用共同体机制建设中的作用,坚持市场导向和商业原则,着力构建“权责对等、相互信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多方合作机制。鼓励把农村信用共同体作为涉农信贷和涉农保险发展的基础和载体,创新产品和服务,逐步探索双方、多方合作的有效形式。对于基础扎实、运作良好的农村信用共同体的成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可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保险费率等各方面给予优惠。

三、加强对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风险管控

(一)加强对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风险管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要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和自身业务特点, 自主选择恰当的战略合作伙伴,并建立相对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要根据合作需要,进一步优化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快业务和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形成系统上下条线清晰、穿透力强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要建立信息交流和工作联系机制,重点加强在产品开发、人才培训、IT系统建设、信息共享、业务纠纷处理、客户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合作,逐步提升合作广度与深度。

(二)加强对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业务的风险监测与联合监管。各银监局和保监局要建立促进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发展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在农村金融市场合作的帮助和指导,积极协调解决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报告、推广合作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扩大合作成效。

各银监局和保监局要严密跟踪监测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业务合作的风险,适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活动。

各银监局和保监局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督促严格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有关金融机构的合作,确保农村涉农贷款和涉农保险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大对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鼓励面向“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开展金融创新。

鼓励地方财政部门设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建立和实施贷款贴息、保费补贴以及资金奖励和税收减免政策,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积极性。

对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套政策支持力度较大的,各银监局和保监局要优先选择并组织加大推进相应地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力度。

请各银监局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内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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