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车辆交通 >交通事故案例 >

张XX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XX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张XX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XX,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XX公司职工,住石家庄市正定县。2011年9月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执行逮捕。2011年9月3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9月30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9月1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3年11月4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玉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因向河北XX公司经理曹XX多次索要工资未果而心怀不满,利用其使用、管理该公司驻波比测试仪的职务便利,于2011年9月6日上午请假回家之际,从停放在高碑店市北环XX处的五菱面包车上将驻波比测试仪拿走,当日该公司报案后,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询问被告人张XX,被告人一直否认拿走该测试仪,在被要求回高碑店市说明情况后,被告人张XX将该测试仪藏匿在徐水县XX的保管站。被告人张XX回到高碑店后即向公司经理曹XX承认将驻波比测试仪拿走,并与曹XX一起将驻波比测试仪取回。后被告人张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鉴定,驻波比测试仪价值人民币31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驻波比测试仪、被害人曹XX陈述、证人史某某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XX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主动全部退赃,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X的犯罪情节较轻,并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景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崔XX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cheliang/shiguanli/zoe6z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