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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XX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徐XX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徐XX,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

辩护人斯X、占志伟,浙江XX律师。

公诉机关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职务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XX,被告人徐XX及辩护人斯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徐XX在杭州XX公司任业务员期间,违反公司规定,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以低价出租、免除押金、佣金为条件,尽可能从客户处一次性现金收取整年的租金,其中部分资金按照公司系统信息按月或季度上交公司,营造租房合同正常履行的假象,从而侵吞资金人民币XXX元。二、2013年,被告人徐XX在负债累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申办了5家银行的信用卡,开卡后用于POS机套现及个人消费。截止2016年底,其恶意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26440.6元,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认为被告人徐XX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一、职务侵占部分犯罪事实:

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徐XX在杭州XX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公司规定,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实际上以低于公司收房成本的价格与客户签订租房合同,但在公司后台系统做成交时虚构相关信息,填报正常价格。徐XX以低价出租、免除押金、佣金为条件,尽可能从客户处一次性现金收取整年的租金,其中部分资金按照公司系统信息按月或季度上交公司,营造租房合同正常履行的假象,剩余资金被其侵吞。经统计,徐XX在职期间经手的问题合同至少190单,其从租客处收取资金至少人民币XXX元,其中已经上交公司共计人民币XXX元,其余资金人民币XXX元被其侵吞。

二、信用卡诈骗部分犯罪事实:

2013年,被告人徐XX在负债累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申办了XX银行、XX银行、中信XX、华夏XX、平安XX5家银行的信用卡,开卡后用于POS机套现及个人消费。截止2016年底,其恶意透支XX银行本金人民币10740.8元,华夏XX本金人民币4558.3元,XX银行本金人民币3970元,中信XX本金人民币2659元,平安XX本金人民币4512.5元,合计人民币26440.6元,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徐X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X、谢X、吴XX、XXX、徐XX、阮XX、肖XX、毛XX、王XX、魏XX、吕XX、陈XX、雷XX、余XX、王XX、蒋XX、王XX、廖XX、关XX、胡XX等人的证言、收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委托书、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劳动合同、员工情况登记表、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工资奖金明细、门店财务标准手册、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机动车购买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保险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条、收条、转账记录、银行账单、问题合同明细表、公司收款凭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分月收款汇总、情况说明、信用卡开卡资料、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信用卡账单、银行催收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XX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徐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对被告人徐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XXX.6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丁 莹

人民陪审员  咸央青

人民陪审员  孟 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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