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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民申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

(2013)钦民申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赖XX。

(2013)钦民申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劳英波,X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叶XX。

委托代理人李XX,XXX律师。

一审被告赖XX。

再审申请人赖XX因与被申请人林XX、叶XX、一审被告赖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灵山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赖XX申请再审称,事发当日,赖XX未经其同意擅自拿走汽车钥匙开车外出以致发生事故,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判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林XX、叶XX提交意见称,赖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后,赖XX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也没有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放弃了上诉权利。并且,本案中,由于赖XX疏于管理,导致赖XX有机会拿走汽车钥匙擅自驾车外出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赖XX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一审判决赖XX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赖XX申请再审不能提供新证据证明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综上,赖XX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赖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米XX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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