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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33号

(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XX,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33号

委托代理人:陆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XX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投资人:廖XX。

委托代理人:汪XX,佛山XX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卢XX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XX厂(下称XX厂)专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裁定(下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卢XX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案是XX厂请求将专利号为ZL200XXXX5831.5、名称为夹心饼干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由卢XX变更为XX厂的纠纷,为专利权权属纠纷,而专利权权属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可以管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而本案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卢XX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卢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卢XX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案由属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而非专利权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19日签订的《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依法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XX厂没有进行书面答辩。

经查,XX厂以卢XX原是其职工,担负技术工作,名为“夹心饼干机”(专利号为ZL200XXXX5831.5)专利研发时其厂投入了大量的财力、人力和时间,该专利的申请、代理费都是由厂支付,故该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夹心饼干机”(专利号为ZL200XXXX5831.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是XX厂等。

另查,卢XX提交给法院的XX厂与卢XX于2010年9月19日签订的《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无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还是专利权权属纠纷,都属于专利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卢XX提交的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19日签订的《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内容违反上述专利纠纷级别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确认为无效。本案被告卢XX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卢XX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属基层人民法院,虽然也是被告卢XX住所地人民法院,但不是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卢XX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XX

代理审判员邵静红

代理审判员符容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吴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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