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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转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转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转让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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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屋,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屋(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屋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注意事项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在中国现在是越来越珍贵,价值也越来越高,所以涉及土地使用年期买卖的话就应该了解下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尤其是土地使用权并非无期限的,它的存在法律规定了一定期限的,不同类型的土地,期限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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