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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宅基地违建认定

城市规划区宅基地违建认定

城市规划区宅基地违建认定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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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协调征收单位实施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的收购或置换。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对城市规划区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并依法查处;负责按规划拟定被征地村级集体留用地、安置用地的位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城市规划区的建设用地手续,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供应工作;负责组织拟订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市住屋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拟订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方案。


    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民政、农业、计划生育、卫生、公安、劳动、社保、工商、教育、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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