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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有什么人员组成

债权人会议有什么人员组成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有什么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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