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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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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性质和会议记录问题

1、债权人,是债务人的对称,是债的主体之一,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权利的当事人。通俗的说,就是要你还钱的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等)。
2、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必须通知债权人,并且需要报纸公告。该通知义务是《公司法》为保护债权利益而设定的公司的法定义务。
3、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关会议应当作会议纪要,便于规范公司治理,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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