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立案標準
- 擾亂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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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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