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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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
三、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後果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造成十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的主要軟體或者硬體不能正常執行的;
(二)對二十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為一百臺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一萬以上使用者提供服務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綜上所述,對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判刑標準也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像是犯罪嫌疑人造成50臺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的,就屬於後果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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