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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立案標準

(一) 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 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 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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