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解答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

民法中的誠信原則是什麼

民法中的誠信原則是什麼

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民法中的誠信原則是什麼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zhongcaijieda/guanxiajieda/j89l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