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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規定總則是什麼?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規定總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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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規定總則是什麼?

近些年來,我國對於政府資訊公開的相關法律法規尤為重視,國務院進行多次修改,最終在2015年修改了最新一版的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它不僅影響著政府的工作環境,更影響老百姓的生活工作。那麼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規定總則是什麼?下面就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規定總則是什麼的問題進行詳細的解釋。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規定總則是什麼?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資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資訊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事宜;(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資訊;(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政府資訊公開目錄和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四)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資訊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資訊。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釋出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

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協調機制。行政機關釋出政府資訊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釋出的政府資訊準確一致。行政機關釋出政府資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釋出。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雖然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注重資訊公開的相關規定,但是它的確影響著大家的生活,瞭解我國資訊公開的相關條例,不僅可以履行社會監督的責任,還可以保障我們自身權益不收到侵害。

標籤: 政府 條例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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