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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房屋遭強拆財物被哄搶該怎麼賠償?

村民房屋遭強拆財物被哄搶該怎麼賠償?

1、行政賠償程式如何提起

村民房屋遭強拆財物被哄搶該怎麼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徵收、徵用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要求賠償時,既可以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專案和賠償數額等問題進行協商;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的,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2、行政賠償範圍如何確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對賠償範圍問題作出規定。房屋被強拆後,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都因房屋滅失而成為不可能。因此對強拆房屋的賠償方式主要是給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直接損失計算。實踐中,法院多將“直接損失”理解為被侵害財產的標的物價值,忽略了附著在該標的物上的其他價值損失。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徵收房屋的補償除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外,還包括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對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上述補償費用都應當屬於違法拆遷造成的直接損失,違法機關應當予以補償。

3、行政賠償標準如何確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此處“相應的”應當理解為能夠購買相應的財產的賠償金。因此,房屋價值應當以訴訟中房屋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為準而不應當以強拆行為發生時對房屋的估價為準。行政賠償案件持續的時間較長,從強拆行為發生到判決的作出可能要經過一、兩年的時間,按照強拆行為發生時房屋的價值進行賠償,申請人很難購買到與被拆房屋相類似的房屋,這明顯與《國家賠償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確定的基本原則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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