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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合同詐騙是怎樣的

定點醫療機構合同詐騙是怎樣的

定點醫療機構騙取醫保資金構成合同詐騙罪。

定點醫療機構合同詐騙是怎樣的

其一,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簽訂的服務協議在性質上應屬民事合同。醫保資金管理機構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下屬事業單位,僅被授權對醫保統籌基金進行籌集和管理,不包括對定點醫院的行政管理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定點資格的審定和管理,行使對其服務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處罰等行政管理權。醫保資金管理機構只是就醫療服務相關內容、醫療費用的支付與結算等內容與定點醫院簽訂協議。

定點醫院取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許可後,依協議對參保者進行醫療,醫保資金管理機構按時足額與定點醫院結算醫療費用,醫保資金管理機構只是一個具體的辦事部門,就單純的醫保統籌基金進行管理和支付,對定點醫院的這種管理是一種純事務性管理,不帶有行政管理的性質,雙方是種平等的交易關係,不存在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這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屬民事合同範疇。

其二,在主體上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可以構成合同詐騙罪。

其三,在犯罪客體上,定點醫院騙取醫保基金,既損害了參保人的財產所有權,同時又擾亂了正常的醫療保險工作秩序,醫療保險工作秩序顯然是屬於市場秩序的範疇。其四,在客觀方面,定點醫療機構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了廣大參保人員及其單位所繳納的交由醫保資金管理機構進行保管和代行支付的醫療保險金,符合合同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由此可見,定點醫院非法佔有醫保基金應構成合同詐騙罪。定點醫院為非法佔有醫保基金,利用與醫保處簽訂的協議,採用非法手段,騙取醫保基金,數額巨大,嚴重損害了參保人的財產所有權,擾亂了正常的醫療保險工作秩序,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受刑罰處罰。

總的來說,醫療保險是出臺的一項惠及全體公民的優惠政策,讓所有人只要付一點錢就可以享受高額的醫療報銷,但國家授權某些機構成為指定機構如果發生非法合同詐騙,勢必會受到刑事審判,接受高額罰款和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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