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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發生欺詐騙保等行為怎麼處理?

定點醫療機構發生欺詐騙保等行為怎麼處理?

(1)定點醫療機構騙保行為的處理意見:

定點醫療機構發生欺詐騙保等行為怎麼處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2)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如下:

1.虛構醫藥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騙取醫保基金的;

2.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髮票的;

3.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

4.為不屬於醫保範圍的人員辦理醫保待遇的;

5.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

6.掛名住院的;

7.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專案等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的;

8.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定點醫療機構發生保險欺詐行為,會要求其停業整頓,追究企業法人的刑事責任。保險詐騙罪的處理意見分為三方面,分別是涉案金額較大,涉案金額巨大和有嚴重情節,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和有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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