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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解凍刑訴法的條文是怎麼規定的

財產解凍刑訴法的條文是怎麼規定的

財產解凍刑訴法的條文是怎麼規定的

只有我國人民法院才有權利對我國公民的財產進行凍結,當然,凍結財產的肯定都是和案件有關的人員,比如說某些特定的經濟犯罪案件當中,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財產進行保全,或者是對涉案的財產進行凍結,既然有凍結,那麼肯定也有解凍。所以有不少人員其實也十分關心,財產解凍刑訴法的條文是怎麼規定的?


一、財產解凍刑訴法的條文是怎麼規定的?

首先要搞清楚凍結的目的,凍結一般是保全或執行中,人民法院控制被告或被執行人財產的一種措施。如果原告敗訴,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那麼原告申請凍結被告的財產就失去意義,法院會解除凍結;如果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償還了債務或與申請執行人和解,就沒有繼續凍結的必要,法院也會解除凍結。另外,如果被執行人不支付,法院就會將凍結的財產扣劃並執行給申請執行人。

凍結時間為六個月一週期;解凍有到期解凍和法官提前解凍兩種,如果已經履行相應的義務,可以督促原告以及法院儘快解凍。

二、凍結資金利息收益存在嗎?

若是洗錢、贓款、犯罪所得等違法資金的凍結是沒有利息的;其他的一般都有。

三、凍結資金

法院在以下情況下可以依法凍結存款等賬戶資金:

訴訟前或者訴訟中,一方申請對資金賬戶進行財產保全的,法院可以依法凍結賬戶。

判決生效後,執行程式中,法院可以依據職權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凍結被執行人的資金賬戶。

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如果說原告敗訴的話,那麼肯定我國人民檢察院就會對被告方的財產依法解凍的。另外還有一點就是公安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凍結的時間是六個月,如果在六個月之內仍然沒有取得任何進展的話,那麼法院就會對到期的財產解凍的,目前在新刑事訴訟法當中就規定了這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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