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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故意放火的治安管理處罰是什麼?

對故意放火的治安管理處罰是什麼?

一、對故意放火的治安管理處罰是什麼?

對故意放火的治安管理處罰是什麼?

故意放火是犯罪的行為,所以故意放火不會給予治安處罰,而是按刑事犯罪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認定放火罪需注意哪些問題

1、放火罪只要行為人年滿14週歲即可構成。成立本罪首先要有放火行為。所謂放火,是指故用引火物將目的物引燃。放火的方式通常是作為,個別情況下也可以是不作為,如電廠值班人員發現火災隱患時,不採取措施以致引發大火。其次,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是構成本罪之關鍵。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實際危害公共安全,即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損失;二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雖未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但已有引起這種結果的危險。具備上述情形之一,即可構成放火罪。

2、邪教組織人員和其他人員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罪處。行為人焚燒自己的財物一般不構成本罪,但明知焚燒自己財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仍然實施的,應以放火罪論處。

3、行為人以放火的方法殺人、毀壞他人財物等,把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範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定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等相應犯罪,而不構成本罪;如果構成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等罪的同時,又危害公共安全的,屬於想象競合犯,一般認為,應當按較重的放火罪定罪處罰。

4、放火焚燒交通工具、設施以及電力裝置、易燃、易爆裝置、廣播電視、通訊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屬於法條競合犯,應按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定破壞特定公共設施的犯罪,而不定放火罪。

5、本罪屬於危險犯,只要放火行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即目的物開始獨立燃燒,就構成本罪既遂。

6、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綜上所述,依據《刑法》的規定,故意放火是犯罪的行為,所以故意放火即使沒有造成損失,但對公共安全足以構成威脅的,也會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是給予治安處罰,具體的量刑處罰要根據情況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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