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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放火的治安管理處罰規定有哪些?

對放火的治安管理處罰規定有哪些?

對放火的治安管理處罰規定有哪些?

一、對放火的治安管理處罰規定有哪些?

關於放火治安處罰法這個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但根據《消防法》,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故意放火是犯罪的行為,所以故意放火不會給予治安處罰,而是按刑事犯罪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六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治安處罰特徵有哪些?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

(1)從處罰主體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實行“一元制”的處罰體制,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權集中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式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完全採用行政處理程式。

(3)從制裁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間制裁。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作為較重的一種行政處罰,與刑罰有著密切的關係。在我國法定的制裁手段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間制裁。

(4)從處罰的強制性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警察強制性。

三、失火罪與放火罪的區別有哪些?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放火罪並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週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於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綜合上面所說的,放火的行為是會讓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受到威脅,如果是屬於過失放火沒有造成重大的影響,那麼是會按治安條款來進行處罰,對於處罰的標準就可以按違反的情形在大小處理,其目的性就是為了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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