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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麼區別傳喚與拘傳

應該怎麼區別傳喚與拘傳

應該怎麼區別傳喚與拘傳

一、應該怎麼區別傳喚與拘傳

傳喚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知訴其於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的一種措施。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1、強制性不同。傳喚等同於通知、不具有強制性質;而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2、性質不同。拘傳是強制措施的一種,而傳喚不是一種強制措施。

3、適用的物件不同。拘傳適用於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喚適用於所有的當事人。

4、實施主體不同。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

二、拘傳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

2、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3、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4、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5、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三、拘傳的程式是怎樣的

1、填寫《拘傳證》,並報負責人審批

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採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後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

2、拘傳的執行

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3、拘傳的次數與時間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4、拘傳的地點

拘傳的地點,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縣以內。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5、拘傳的結果

公、檢、法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傳到案後,應當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後,應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認為依法應當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可以採用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認為不宜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立即釋放,不得變相扣押。

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拘傳比較容易與傳喚混淆,至於“怎麼區別傳喚與拘傳”,上文中已經做出了介紹。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諮詢本站網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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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拘傳 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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