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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與傳喚的區別有哪些

拘傳與傳喚的區別有哪些

1、拘傳適用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傳喚適用於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等;
2、拘傳是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傳喚不具有強制性,傳喚是自動到案,拘傳是強制到案;
3、拘傳適用的是《刑事訴訟法》,傳喚適用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拘傳與傳喚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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