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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拘傳連續

傳喚拘傳連續

傳喚拘傳連續
   拘傳和傳喚的區別

刑事訴訟中,拘傳和傳喚雖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但二者是性質不同的訴訟行為。具體來說,拘傳和傳喚兩者的區別表現在: 1、強制力不同,傳喚要求被傳喚人自動到案,而拘傳則是強制被據傳人到案; 2、適用的物件範圍不同,傳喚適用於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和被告;拘傳的物件只限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中,傳喚並非拘傳的必經程式,公檢法可以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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