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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申請書非本人簽字

勞動仲裁申請書非本人簽字

勞動仲裁申請書非本人簽字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訴人:##,女,19##年1月1日生,漢族,住西安市碑林區###。

被申訴人:西安##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國西安市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電話:

被申訴人:##醫療(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東南路

法定代表人:電話:

請求事項:

1 請求裁決被申訴人向申訴人補發15天的工資4985元及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1246元;

2 請求裁決被申訴人向申訴人支付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58390.5元;

3 請求裁決被申訴人向申訴人支付07年度年休假的折抵補償款1318元;

4 請求裁決被申訴人向申訴人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9731.75元;

5 請求裁決被申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02年7月申訴人應聘到被申訴人##醫療(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工作。申訴人依據相關規定與被申訴人西安##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聘用中國員工合同》。該合同約定:根據工作需要,申訴人到聘用方被申訴人##醫療(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西安辦事處工作。合同期限為:2002年#月##日至2003年7月##日。被申訴人西安外國企業服務有限公司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為申訴人蔘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

在勞動合同到期後被申訴人西安##企業服務有限公司與申訴人又續簽了四次勞動合同,最後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到期日為200##年4月30日。

2007年6月22日被申訴人##醫療(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申訴人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要求申訴人在2007年7月15日將相關工作進行交接。2007年7月15日被申訴人##醫療(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停止了申訴人的工作,無奈申訴人被迫離開。

申訴人不清楚被申訴人##醫療(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什麼要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其與被申訴人西安##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日是2008年4月30日。申訴人多次向被申訴人西安##企業服務有限公司詢問有關情況,在8月2日申訴人收到西安##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的通知:2007年7月15日解除與申訴人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不能無故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且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該賠償勞動者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申訴人已在被申訴人處工作超過5年,因此要求被申訴人賠償申訴人6個月的工資。


  代通知金仲裁申請書的書寫規範已經整理好了,在現實生活中,是經常會遇到侵權的行為的,所以,人們應該用於抵抗,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不支付代通知金,就可以向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要求其支付自己的賠償以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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