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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適用簡易程式

勞動仲裁適用簡易程式

勞動仲裁適用簡易程式

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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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案件適用簡易程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簡易程式只適用於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需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斷事實,分清是非;
“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
“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這是構成簡單民事案件的三個必須具備的概括條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作為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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