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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程式的起訴書

適用簡易程式的起訴書

適用簡易程式的起訴書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刑事簡易程式怎樣適用,刑事簡易程式適用於哪些案件

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四)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式。下列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式:(一)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入刑事責任的案件;(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三)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四)被告人系盲聾啞人;(五)其他不適宜用簡易程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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