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訴訟仲裁 >仲裁 >

仲裁法是否適用於勞動爭議

仲裁法是否適用於勞動爭議

仲裁法是否適用於勞動爭議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為什麼勞動爭議仲裁不適用於《仲裁法》


勞動爭議仲裁在我國仲裁體系中處於較為特殊的地位。《仲裁法》第77條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勞動爭議之所以不適用於《仲裁法》的調整範圍是由勞動爭議自身的特點決定的。

1、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2、做為勞動者一方,一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必須依照用人單位內部的規則,完成其所屬崗位或一定職務的工作,並按勞動合同取得報酬。

3、勞動合同仲裁是由勞動法調整。勞動爭議發生後,其仲裁所依據的原則、仲裁的程式、仲裁機構的組成以及仲裁實行的一裁二審制度,都同《仲裁法》所調整的民商事糾紛仲裁存在很大區別。因此,勞動爭議仲裁不適用於《仲裁法》,而需另外規定。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susong/zhongcai/jz74k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