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合同事務 >合同審查 >

效力待定合同與表見代理的區別有什麼

效力待定合同與表見代理的區別有什麼

效力待定合同與表見代理的區別有什麼
律師解析:效力待定合同與表見代理的區別如下: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指行為成立時,其是有效還是無效尚不能確定,還待其後一定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shiwu/hetongshencha/wdp09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