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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排除妨害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一、排除妨害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排除妨害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基於什麼提出請求以及找出支援請求權人請求的法律條款。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當的行為,或者以無權施加的設施對權利人的物或物權造成侵害或妨礙,現實地阻礙了特定物的權利人行使權利。排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物權恢復圓滿狀態。

危險是指相對人對已知物將來必然造成妨害或損害的行為或者設施狀態。危險是可以合理預見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遭受的危險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權利人對現時妨害人行使請求權的前提。就是說這種妨害或危險應當是持續存在的。

在審判實踐中,權利人請求消除危險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證明相對人具有過錯,只需要證明其享有物權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險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的費用由形成危險或妨害的相對人承擔。本條不受民事訴訟時效的限制。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二、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礙的區別

1、適用範圍有所不同

妨礙的適用範圍比妨害更為廣泛。妨礙是指對他人行使權利造成障礙,這種障礙可能造成實際損害,也可能沒有實際損害。妨害是指實施了某種侵害他人行使權益的行為,後果上已有某種結果狀態的發生。例如:衣櫃放在過道,妨礙通行,受害人難以證明是否受到實際損害,但是可以證明其受到了妨礙,此種情況下受害人即可訴請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排除妨礙。

2、義務主體有所不同

排除妨礙的義務主體比排除妨害廣泛。排除妨礙的義務主體不但包括實際侵權人,亦包括具有某些履行事務職能的主體。例如:高速公路,二車追尾,造成通行不暢,但尚可行進。此種情形下,權利人可要求公路管理者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再如:住宅小區內,因外來人員承攬加工工作的需要,而遺留現場的堆砌物影響美觀、通行或通風采光等,權利人可要求物業管理者排除妨礙。但排除妨害,權利人僅能訴求實施侵害行為的實際侵權人。

3、責任功能有所不同

排除妨礙主要是預防性的侵權責任方式,它並不要求實際損害已發生,它也不是為了填補損害,主要是發揮預防可能損害發生的功能。排除妨害從功能上說,不屬預防性的侵權責任方式。權利人訴求排除妨害,應當有一定的結果狀態發生,並已造成某些輕微的實質性損害且仍處在持續狀態中。

如果當事人遇到了他人用一些不正當的行為或者手段來對當事人的物權進行侵害或者妨礙,那麼阻止了當事人行使自己的權利那麼當事人就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來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者是侵害,使物權恢復到沒有被侵害的原本的狀態。

標籤: 妨害 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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