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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和僱傭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行紀合同和僱傭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一、行紀合同和僱傭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行紀合同和僱傭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範圍不同。

行紀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於購、銷和寄售,而僱傭合同涉及的事務是民事活動中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

2、委託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活動,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委託人不享有權利和不履行義務,而僱傭合同中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活動,受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對委託人可直接發生效力。

3、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不同。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必要時可介入交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委託人必須在委託人指示許可權內從事工作,始終受委託人意志的控制。

4、有償性不同。

行紀合同必然是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二、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這也是其與僱傭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在僱傭合同中,其主體並不具有上述的限制,僱傭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2.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干預貫穿於勞動合同履行的始終。而在僱傭合同中,主體雙方是完全平等的,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

3.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爭議的處理受《勞動法》的調整,而且其處理的程式是仲裁前置,即對於勞動爭議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方可起訴。而在僱傭關係中發生的爭議則主要由《民法通則》進行調整,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直接訴諸於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4.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係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僱主也沒有為受僱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5.風險負擔不同

在勞動關係中, 勞動者“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 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至於勞動者本人是否承擔責任, 如何承擔責任, 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可依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做出規定。勞動者若發生工傷, 可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行紀合同和僱傭合同的簽訂都是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處理的,如果雙方對合同的簽訂存在異議的,或者存在欺詐等行為的,那麼該合同就是不具備效力的,相關情況需要結合實際的合同條款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標籤: 行紀 合同 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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