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合同事務 >合同訂立 >

動產指示交付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動產指示交付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一、動產指示交付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動產指示交付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指示交付發生時,所應交付的標的物是在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實際佔有中的,此時轉讓人為完成交付,會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該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例如:出賣人將已經出租的標的物或由他人保管的標的物出賣的,可將對承租人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或將對保管人、倉儲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二、指示交付的效力是什麼?

指示交付中,第三人對動產的實際佔有和控制關係並未發生改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只是發生無形的返還請求權的轉移,無論該返還請求權的轉移是否採取特定的形式(對於第三人基於租賃等合同關係而佔有動產的情形,出讓人轉讓的返還請求權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範疇,而根據債權轉讓的規則,出讓人應當履行通知第三人的義務;但當第三人為無權佔有的情形下,出讓人轉讓的為基於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不涉及通知的義務),都無法向外界展現物權的變動,因此此種交付方法的公示作用較弱,但由於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因此對交易安全並未有太大障礙。

三、動產交付方式有哪些?

交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現實交付、簡單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擬製交付。

1、現實交付,即出賣人將標的物置於買受人的實際控制之下,是標的物直接佔有的移轉,此為交付的常態。

2、簡單交付,即買賣合同訂立前,買受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保管等合同關係實際佔有標的物,標的物的交付繫於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佔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但在物權讓與合同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

4、得間接佔有。

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支付。

綜上所述,在動產的交付方式中,簡單交付是最常見的,另外有時候還涉及到指定交付。構成指定交付要符合一定前提條件,包括雙方達成動產轉讓合同,轉讓一方將動產交付的事項通知實際佔有人。雙方達成合同後,第三人還繼續佔用動產,等符合合同規定期限後交付。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shiwu/hetongdingli/v5x5w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