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合同事務 >合同訂立 >

指示交付未通知佔有人是合法的嗎?

指示交付未通知佔有人是合法的嗎?

一、指示交付未通知佔有人是合法的嗎?

指示交付未通知佔有人是合法的嗎?

指示交付未通知佔有人是不合法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二、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區別

首先要清楚它們分別在什麼情況下才會發生。

1、 簡易交付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基於某種原因,已經事先佔有了要出賣的標的物,買賣合同一生效,標的物就視為已經交付。(關鍵詞:買受人事先佔有)

2、指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出賣的標的物既不是由出賣人佔有,也不是由買受人佔有,而是由第三人佔有,當出賣人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買受人的時候交付完成。(關鍵詞:第三人佔有)

3、佔有改定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佔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關鍵詞:出賣人繼續佔有)

三、不動產指示交付附隨義務有效嗎?

不動產交付附隨義務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其效用,一般只能用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如果反悔則不具有適用性。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對於簽署了合同之後才可以進行指示交付,此時一般都是需要交付的貨物由其他的第三人所佔有,此時在交付之前,是一定需要通知該佔有人的。若是佔有人在沒有收到通知的情形下,若是交付會侵害自己的權益,那麼是可以依法合法延遲支付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shiwu/hetongdingli/409ow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