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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處理法律意見書

工傷處理法律意見書

工傷處理法律意見書

工傷處理法律意見書

律師法律意見書

致XXX先生:

重慶 律師事務所接受您的委託,就您與XXX公司因“追索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出具專業法律意見書,供您參考以作調解之用,本律師受事務所指派,撰寫本法律意見書,由於本法律意見書系律師個人意見,僅供您參考調解適用,故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律師在聽取委託人單方介紹案件基本事實及檢視基礎證據材料的情況下,對本案適用法律及相關問題特作如下意見:

一、當事人基本資訊

1、案 由: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2、委託人:XXX

3、相對人:XXX

二、案件基本事實

1、案情簡介:2012年2月14日,陳XX與重慶XX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固定期限從2012年2月14日到2015年2月13日,陳XX從事搬運工的工作,合同約定工資隨公司的經濟效益上下浮動。2013年1月23日在公司庫房用手動叉車搬運貨物時,摔倒受傷,致胸部骨體骨折,肋骨骨折等不同程度受傷。2013年1月23日到重慶解放軍三二四醫院入院,住院26天。之後於2013年10月18日再次入該院治療,住院19天。重慶XXX公司於2013年2月1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渝中區人社局在2013年2月21日依法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渝中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法作出鑑定,鑑定為:傷殘九級,無護理依賴。2014年2月23日,勞動者陳明全因為受傷無力再繼續工作,故此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2、基本可以確認的事實:

(1)陳XX與重慶XXX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有勞動合同,並且公司為陳XX依法購買了工傷保險。

(2)雙方勞動關係的存續時間可以確定,從12年2月14到14年2月23日。陳XX於2014年2月23日因為工傷不能繼續工作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

(3)陳XX受傷的性質屬於工傷可以確認,造成四處骨折,構成九級傷殘,無護理依賴,住院治療第一次26天,第2次19天。

3、尚有爭議的事實:

(1)委託人的工資標準

(2)委託人住院期間的治療費用以及其他費用

三、證據及證據材料

1.委託人提供的證據及證據分析:

(1)《勞動合同》

可以證明雙方存在的勞動關係,勞動者的具體職位,工資標準,以及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權利義務。

(2)《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日期,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存續時間,證明勞動者依法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

(3)《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通知書》

證明勞動者陳明全確為工傷,證明勞動者被依法鑑定為九級傷殘,可以獲得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和陳明全經過了工傷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鑑定的前置程式。

(4)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的病例檔案

證明勞動者陳明全住院治療的時間,證明勞動者的受工傷的程度,證明勞動者不存在過度治療的情形。

2、律師建議委託人還應提供的證據:

(1)工資發放的簽字記錄(用人單位如果拒不提供由他們承擔不利的證明後果),證明陳明全在公司工作的工資標準和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住院治療的費用憑證,證明陳明全住院治療期間的合理的治療費用;

(3)工友的證人證言,證明勞動關係、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因公受傷事實、工資報酬等內容。

3、律師可以代為收集的證據:

(1)公司工商檔案資訊。證明用人單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及用人單位基本資訊。

四、案件爭議焦點

1、是否應當由被告單位支付原告的工傷保險待遇。

2、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是否成立。

3、委託人傷殘等級及勞動能力鑑定。

五、委託人的訴訟目的或效果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仲裁委員會判決單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護理費和工傷醫藥費;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六、律師對委託人訴訟目的初評

屬於工傷,鑑定為九級傷殘,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因工傷住院治療期間的治療費和護理費應當由單位支付,社保費用也是先打到公司的賬戶上,公司應當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並交給勞動者。協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七、律師擬訴訟的訴訟請求

1、確認勞動合同已經解除或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

2、請求重慶力天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申報工傷保險待遇並向原告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或者直接由公司向申請人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000X9=27000

(2).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783X4=15132

(3).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783X9=34047

(4). 停工留薪期工資

(5) 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

(6) 停工留薪期滿至鑑定期間生活津貼

(7) 護理費

(8). 工傷醫療費:

3、請求支付勞動能力鑑定費:800元

4、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000X2.5=7500元

以上費用共計:84079+()

律師:

2018年10月 22日

附件: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經參保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用人單位不同意延長的或工傷職工要求延長未獲確認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再次確認。

第二十八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自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論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五級、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應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工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其實際領取的傷殘津貼不得低於所在區縣(自治縣、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或者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或者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而終止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五級、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按月發給的傷殘津貼為基數計發,初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按15年計算;已經領取了傷殘津貼的應扣除已領取的月份,但扣除後支付的年限不得少於5年。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應將《工傷證》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係終止手續,符合失業保險規定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後新發生的工傷,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按照新鑑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用人單位實際發放的、約定的日工資為基數計算。

標籤: 意見書 法律 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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