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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補辦麼?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補辦麼?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補辦麼?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補辦麼?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補開,如果離職時用人單位沒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用人單位已經開具過了,勞動者只能和用人單位協商補開一個。

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範本是怎麼樣的?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性別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型別為____,(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____________,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_年____個月。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單位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在以解除勞動關係時單位來進行出具,如果此證明丟了或者是沒有開具都是可以由用人單位來進行出具的,因此,在進行補辦時就可以與單位協商好,只有擁有此證明對找下一個工作才沒有任何的影響。

標籤: 補辦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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