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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是否由股東承繼?

工傷待遇是否由股東承繼?

工傷待遇是否由股東承繼?

一、工傷待遇是否由股東承繼?

工傷待遇不是由股東承繼,因工死亡職工親屬經確定為供養親屬的,無論是否存在其他供養人,均按法定標準支付其待遇。職工因工傷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給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工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傷保險待遇的高低,專案的多少,取決於國家或該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們的社會生活水平。

工傷保險待主要內容包括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賠償待遇。醫療康復待遇包括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用,以及在規定的治療期內的工資待遇。傷殘待遇包括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需要護理的,還可以享受生活護理費;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費用。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 單位支付工傷待遇包括哪些

(1)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經批准轉診轉院去外地就醫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所需陪護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但最低不能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3)傷殘等級為五級和六級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70%和60%的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4)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以解除勞動關係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5)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此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6)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員在受工傷之後,一般都是由公司支付賠償金,由於股東已經支付了投資需要的資金,故而職員的工傷賠償金,任何股東都不需要支付。但是對於那些無限責任型別公司的股東,若是公司並沒有能力支付賠償金的,股東就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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