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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在職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在職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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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人員辭職和在職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區別是什麼?

解除勞動合同,應在當天一次性付清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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